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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XX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拉萨市某XX地产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发布者:林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16日 1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XX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XX自治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律师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律师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萨市某XX地产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B,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泰和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泰和XX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XX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发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拉萨市某XX地产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XX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化发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律师、被上诉人XX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文化发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XX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藏0102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适用有误。第一,一审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的《吉曲·温泉小镇项目全盘销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作出判决,逻辑明显不当。虽然2019年9月18日双方存在沟通签订合同的情形,但4月18日的合同,明显建立在4月10日合同的基础之上,应属于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虽然两份合同内容接近,但对应的法律事实、法律条文、法律后果和法律权利却存在差异,请求二审予以查明。第二,XX地产公司2018年4月10日(打印时间为2019年6月5日)出具的《销售任务特别说明》,对2019年12月31日前的销售任务作出了承诺,且明确表示如果不能完成销售任务,文化发展公司有权增加销售团队。被上诉人未完成销售任务,上诉人换用自己的团队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基于自己的原因和恶意带走销售资料等客观情形致使甲方报警处理,导致两个销售团队无法并行,迫使上诉人不得不更换团队,并按照被上诉人意思签订交接清单。一审判决以《吉曲·温泉小镇销售资料拷贝清单》作为上诉人违约的依据,证明力明显不足。第三,本案2份合同对销售管理服务费的计提条件、回款要求的约定并没有本质差别。因此,被上诉人的管理服务费应当是销售回款×5‰。但一审判决却按照被上诉人预售XX屋的合同总产值(预估)251XXXX6072.1元计算管理费,该计算方式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且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被上诉人辩称

XX地产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相应的事实依据。1.一审以销售款作为依据计算服务费的支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一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认定事实准确;3.虽然被上诉人对一审扣减退XX款有异议,但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故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XX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吉曲·温泉小镇项目全盘销售管理服务委托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销售管理服务费XXX.3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地产公司(合同乙方)与文化发展公司(合同甲方)签订了一份《吉曲·温泉小镇项目全盘销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载明:“项目名称:吉曲·温泉小镇;项目地址:西XX拉萨市××区以北、馨园路以南;灵居路以东、馨园路以南;销售范围:甲方项目范围内所有可售的所有XX源商业产权,项目总占地面积共计85.47亩。总建筑面积共计约116214.28㎡,委托可售面积共计为66527.01㎡,酒店可售建筑面积17561.58㎡;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各项销售服务费用;乙方在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销售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再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营销工作,否则有关销售数量将全部视为乙方业绩并支付相应的销售服务管理费;乙方负责双方约定的销售工作,一旦乙方营销工作开展有阻碍或达不到甲方规定的合理销售目标(根据市场淡旺季合理拟定),甲方有权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营销工作,乙方销售的业绩按已销售完成工作量计提;销售管理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分别计算,累加):本月网签《商品XX买卖合同》销售金额回款×5‰,当月因乙方责任发生退款的,应扣除退款的余额计提;招商服务管理费按照租赁1个月的租金计提;付款方式:每月10日结算,结算后五个工作日银行转账支付,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每月10日由乙方统计当月所收销售回款总额及当月《销售管理服务费请付单》,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销售管理服务费请付单》所对应金额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支付销售管理服务费;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凡合同一次性付款并于当月收到合同约定款额的,计算为乙方当月的管理费提成;凡合同为分期付款的,按当月实际收款额计提管理费;凡合同按揭付款的,甲方按首付实际回款给乙方计提当月的管理费,其余管理费以甲方收到银行按揭XX款的当月计提管理费,次月16日发放;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与第三人签订任何销售管理或服务合同;同时,如果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应在违约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同时乙方还应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管理权转让给第三方经纪机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退XX,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退XX屋的管理费,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清盘交付成功;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文本共12页。”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合同首部签订时间(打印)为“2018年4月10日”,合同尾部未写明签订时间。2018年4月18日,文化发展公司XX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吉曲·温泉小镇项目全盘销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载明:“项目名称:吉曲·温泉小镇;项目地址:西XX拉萨市××区以北、馨园路以南;灵居路以东、馨园路以南;销售范围:甲方项目范围内所有可售的所有XX源商业产权,项目总占地面积共计85.47亩。总建筑面积共计116214.28㎡,委托可售面积共计为66527.01㎡,酒店可售建筑面积17561.58㎡;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各项销售服务费用;乙方负责双方约定的销售工作,一旦乙方营销工作开展有阻碍或达不到甲方规定的合理销售目标(根据市场淡旺季合理拟定),甲方有权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营销工作,乙方销售的业绩按已销售完成工作量计提;销售管理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分别计算,累加):本月网签《商品XX买卖合同》销售金额回款×5‰,当月因乙方责任发生退款的,应扣除退款的余额计提;招商服务管理费按照租赁1个月的租金计提;付款方式:每月10日结算,结算后五个工作日银行转账支付,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每月10日由乙方统计当月所收销售回款总额及当月《销售管理服务费请付单》,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销售管理服务费请付单》所对应金额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支付销售管理服务费;在项目达到预售条件后,凡合同一次性付款并于当月收到合同约定款额的,计算为乙方当月的管理费提成;凡合同为分期付款的,按当月实际收款额计提管理费;凡合同按揭付款的,甲方按首付实际回款给乙方计提当月的管理费,其余管理费以甲方收到银行按揭XX款的当月计提管理费,次月16日发放;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再与第三人签订任何销售管理或服务合同;同时,如果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应在违约后一周内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叁拾万元整,同时乙方还应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本合同履行期限内,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代理权转让给第三方经纪机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退XX,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退XX屋的管理费,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清盘交付成功;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文本共11页。”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合同首部签订时间(手写)为“2018年4月10日”,合同尾部写明签订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2018年6月19日,文化发展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A文化发展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29日,XX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B文化发展公司预支提成50000元。XX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B文化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A2019年6月5日形成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如下:董:委托合同19-06-03-8‰文件(无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内容。合同文本共11份);董:吴X,那天说那个协议你们出出来,我签字。”2019年6月5日,XX地产公司文化发展公司出具了一份《销售任务特别说明》载明:“本人带领销售团队,拟计划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吉曲·温泉小镇可售项目(别墅产品和公寓产品):认购率40%、网签率30%(1、以已认购40%的客量计算,2、在工期和取证如期完成的前提下);确保完成后,西XX乐活文化有限公司继续指定本人及其团队独家销售温泉小镇项目,提成按照原定协议执行;如若不能完成,西XX乐活文化有限公司可再增加一个销售团队进行同时销售温泉小镇项目,提成按照各自团队已完成销售业绩进行结算。”2019年7月30日,XX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B文化发展公司借支20000元,用于那曲恰青赛马节活动。文化发展公司员工高X与XX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B2019年9月18日形成一段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如下:“高:乐活-修正委托合同19-06-03(2)文件;高:请审阅,如果没意见可以签订;高:吴X已同意补充协议修改版,看你哪里还有什么意见;董:高X,补充协议没意见,可以告知行政印刷了;董:图片(乙方负责双方约定的销售工作,一旦甲方认为乙方营销工作开展有阻碍或达不到甲方规定的销售目标,甲方有权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营销工作,乙方销售的业绩按已销售完成工作量计提);董:这和一旦甲方认为,这也太随便了,毫无标准可言。那意思说只要他们觉得要换,那随时可换啊;高:董经理,那你就说甲方认为是怎么一个认为你给个意见。我可以就说把你的意见写上去;董:他这个认为总是有,比如说哪个地方做你,要不你就明确下去。要不你就不。你一旦甲方认为那甲方认为所有的股东在有一点点不高兴,因为我不合适,那就可以换吗?你这肯定有个标准出来撒;董:图片(本合同文本共12页);高:那董经理,那你说应该。应该是什么标准呢?你洗个洗一个给我,我再看一下,我把它加上去也可以;董:你回办公室我再跟你说,高X。刚才吴X跟我说这个合同是,但我决定他说那事儿不可行,我对了一下,页数都不对。”2019年9月18日,XX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B与其丈夫黄XX形成了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如下:董:乐活-修正委托合同19-06-03(2)文件(XX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打印签订日期电子版);黄:这是谁发给你的,今天早上才发给你的吗,就跟上次那个不一样啊;董:你看看,就是;黄:图片(乙方负责双方约定的销售工作,一旦甲方认为乙方营销工作开展有阻碍或达不到甲方规定的销售目标,甲方有权委托任何第三方进行营销工作,乙方销售的业绩按已销售完成工作量计提);黄:这个要改一下,什么一段,认为他是一旦任务就跟上次那个合同是一样的,就是说我认为你不行,我马上就可以换掉,你就这个意思。这个一旦任务就是没有任何标准的他,只要他口头说,我们说你不行就不行;董:好好看一看,这个我现在是懵的状态,这是王XX的,高X做那个版本,王X直接不用。让高X用原来那个版本改。我搞不懂,哎呀无所谓了,真的不要去计较那么多了,我都先疯了,真的。”2019年10月22日,文化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A、拉萨XX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XX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B共同签字确认了1份《吉曲·温泉小镇项目销售资料拷贝清单》载明:“自2017年12月温泉小镇项目筹备至开盘,销售团队从市场调研、团队组建、案场管理、地推及地区拓展,已19个月;现因开发公司甲方要求快速汇款,乙方在正常销售情况下且未阻碍甲方开展任何工作,甲方已更换团队。经吴X授意,现将以下相关销售资料拷贝给指定工作人员(三乐地产)。”随后,XX地产公司退出了吉曲·温泉小镇项目的销售工作。2019年10月22日,文化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A在一份销售汇总表上签字并注明“同意”,销售汇总表载明:“公寓已售总套数142套,已售总面积11662.68㎡,已售总产值821XXXX6176.12元,未售套数215套,未售面积14495㎡,未售产值109XXXX4415.5元;别墅已售总套数25套,已售总面积6328.59㎡,已售产值为107XXXX0000元,未售套数76套,未售面积20239.91㎡,未售产值358XXXX0000元;大平层已售总套数30套,已售总面积6154.8㎡,已售总产值618XXXX9896元,未售套数12套,未售面积2661.3㎡,未售产值351XXXX0000元;已销售产值合计(预估)251XXXX6072.1元。”已销售别墅中退XX情况如下:次仁尼玛于2019年11月3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李XX于2019年11月18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米XX于2019年11月4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边XX于2019年11月4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韩XX于2019年11月20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平措朗加于2020年3月12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巴桑于2019年11月24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已销售大平层中退XX情况如下:尼穷于2019年11月25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尼玛桑珠于2020年3月27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根松于2020年1月8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普罗于2019年12月7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已销售公寓中退XX情况如下:贡保刀吉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置业顾问陈XX办理了退XX手续;陶XX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置业顾问陈XX办理了两套XX屋退XX手续;夏XX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置业顾问陈XX办理了退XX手续;土登加措于2019年11月20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卓玛才秋于2020年1月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索XX于2019年12月26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拉毛当智于2019年12月18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龙XX于2019年12月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东XX于2019年12月23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谢X于2019年12月27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王XX于2019年9月30日因个人原因申请退XX;朱XX于2019年12月10日通过置业顾问陈XX办理了两套XX屋退XX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XX地产公司文化发展公司签订的首页打印签订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的《吉曲·温泉小镇项目全盘销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文化发展公司在庭审中辩解该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签订日期为2018年4月18日的《吉曲·温泉小镇项目全盘销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XX地产公司提交合同的尾部并未注明签订日期,文化发展公司提交合同的尾部注明签订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虽然XX地产公司提交合同的首部签订日期打印为2018年4月10日,但并不能以此推定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XX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B文化发展公司的会计高X于2019年9月18日还在沟通与XX地产公司提交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合同文本,鉴于两份合同均有XX地产公司文化发展公司的签字确认,在无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认定XX地产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为双方在文化发展公司提交合同文本签订之后新达成的,对文化发展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因XX地产公司提交合同文本系之后形成的,在无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认定XX地产公司文化发展公司文化发展公司提交合同文本履行过程中变更了相应的合同内容,双方实际按XX地产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进行履行。XX地产公司依约代理了吉曲·温泉小镇项目的销售工作,文化发展公司也予以认可,故应认定合同实际进行了履行。根据双方形成的《吉曲·温泉小镇项目销售资料拷贝清单》的内容,文化发展公司因自身原因更换了XX地产公司的销售团队,XX地产公司根据文化发展公司的要求向新的销售团队移交了相关材料,双方实际也未再履行合同。文化发展公司在庭审中辩解是因XX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其更换销售团队,但文化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A2019年10月22日签字确认的清单上已承认是因文化发展公司原因更换销售团队,故对文化发展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文化发展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更换销售团队,存在违约,予以确认。现双方已于2019年10月22日之后未履行合同,且新的销售团队已接手相关销售工作,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XX地产公司要求解除首页注明签订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的《吉曲·温泉小镇项目全盘销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XX地产公司通过起诉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该合同于2019年11月20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因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并未按月结算服务费,表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了结算方式,应予以确认。现合同已解除,文化发展公司应向XX地产公司支付销售管理服务费。根据双方合同第七条之约定,销售管理服务费以实际收到款项计提。XX地产公司主张按销售总价主张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不予采纳。XX地产公司离场后,出现了已销售XX屋退XX的情形。XX地产公司无证据证实退XX是因文化发展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故该部分退XX款项应从总款项中扣除。XX地产公司离场后并不掌握已销售XX屋之后的回款情况,文化发展公司未就已销售XX屋未回款金额进行举证,故应认定已销售XX屋除退XX外的XX屋价款均已收回。经核对XX地产公司递交的销售清单上已销售未退XXXX屋的总价,XX地产公司已对外销售XX屋的回款共计196XXXX7854.11元,予以确认。经核算,XX地产公司应从文化发展公司取得的销售管理服务费金额为981089.3元(196XXXX7854.11元×5‰)。该服务费扣减XX地产公司已从文化发展公司领取的服务费70000元(20000元+50000元),文化发展公司应向XX地产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为911089.3元(981089.3元-70000元)。XX地产公司要求文化发展公司支付销售管理服务费XXX.36元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支持911089.3元。文化发展公司存在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文化发展公司应向XX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XX地产公司要求文化发展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一、被告文化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XX地产公司支付销售管理服务费911089.3元;二、被告文化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XX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三、驳回原告XX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97.97元,由XX地产公司负担4160.57元,由文化发展公司负担14637.4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文化发展公司未提交新证据。XX地产公司提交了《9月28日开盘当天财务收款规定》原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页、2019年9月28日吉曲温泉小镇开盘照片2张,用以证明项目的开盘时间为2019年9月28日,开盘时间才是双方考核期的起算时间,从开盘时间到合同终止时间不足一个月。文化发展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该组证据的证据三性予以认可,但对XX地产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8年4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向社会宣传和介绍项目,并与购XX人签订意向认购书,收取意向认购金,且XX地产公司提起的诉讼主张金额也是依据意向认购书所提,故开盘日至合同终止日的一个月期间,不能否认XX地产公司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销售任务特别说明》确定的销售任务。本院经审查认为,XX地产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文化发展公司认可证据的三性,故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仅能证明合同项目的开盘时间,并不能证明双方约定的考核期,对XX地产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经庭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庭审,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是否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认定证据是否有错误。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分别签订了《吉曲·温泉小镇项目全盘销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和《吉曲·温泉小镇项目销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且2份合同除个别条款不一致外,其他合同条款基本一致,故2份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XX地产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了2019年9月18日XX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B文化发展公司的会计高X还在沟通合同文本,且沟通内容与XX地产公司提交的《吉曲·温泉小镇项目全盘销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内容基本一致,在文化发展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成立在先且未实际履行的反驳意见成立的情况下,XX地产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应视为双方在文化发展公司提交的《吉曲·温泉小镇项目销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签订之后,双方新达成的合意,且对之前的合同内容进行了部分变更,双方纠纷发生前履行的合同应为XX地产公司提交的后签订的合同,即《吉曲·温泉小镇项目全盘销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书》。

关于争议焦点一,二审庭审中,经本院确认,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表示无异议。虽然文化发展公司诉称其会计高X无权对合同变更作出决定,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高X与B协商合同变更的行为是无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因文化发展公司未提供证明证明该诉称,故其上诉提出的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事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XX地产公司虽提出对一审认定B共预支提成70000元的事实有异议,因其未提出上诉,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争议焦点二,文化发展公司提供的由XX地产公司落款盖章的《销售任务特别说明》1份,虽然说明的内容一审予以了确认,但因该说明落款时间被涂改,该证据的证明力有瑕疵,且该说明的内容显示XX地产公司承诺若因该公司的原因,文化发展公司可增加销售团队。但是,依据双方形成的《吉曲·温泉小镇项目销售资料拷贝清单》的内容,文化发展公司系因自身原因更换了销售团队,而非XX地产公司的原因更换销售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文化发展公司并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拷贝清单的证明力不足,故其上诉提出的一审依据拷贝清单认定事实,证明力不足的事由,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成立;虽然文化发展公司上诉提出了本案2份合同对销售管理服务费的计提条件、回款要求的约定并没有本质差别,管理服务费应当是销售回款×5‰,一审判决按照预售XX屋的合同总产值(预估)251XXXX6072.1元计算管理费,明显违反合同约定,且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事由。但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一审认定的销售回款196XXXX7854.11元无异议,且文化发展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销售款(合同签约款)与销售回款的具体数额,故其提出的一审计算管理费违反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的事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西XX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97.97元,由西XX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林孟律师自2019年于政府公务员系统辞职进入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凭借着专业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众多企业、民工、农牧民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西藏-拉萨
  • 执业单位: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40120********6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